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简称为中国科技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SH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科技史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广大科技史工作者,促进科技史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史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普及科学技术史的知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发展与国外学术团体及学者间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推动科技史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科技史刊物,介绍国内外科技史学术动态;
(五)对国家各项建设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科技史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又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三种。
第九条 入会条件:凡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拥护本学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职责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个人或单位,符合以下情况者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一)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业科技史工作者,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科技史论文的非职业科技史工作者。
(二)学生会员:科技史专业或方向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以申请时的身份为准),以及在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科技史文章的非本专业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史专业相关活动的合法学术团体或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向学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学历及发表文章的详细情况,在申请的同时自由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委员会或学科分会。办公室在审核材料属实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入会:可向本学会直接提出申请,经学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身份的变更与终止:
(一)学生会员毕业时,其学生会员身份在当届中不做更改。毕业后自愿继续履行会员义务者,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可授予其为荣誉会员。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并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注销会员证号。
(四)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有明显损害本学会声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在本学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无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相关信息与资料的权利;凭会员身份可浏览本学会网站会员数据库中公开的其他会员的信息;
(四)遵守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执行学会决议并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主动宣传、普及科技文化和知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候选人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史工作者。
(二)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更新的理事成员不少于1/3。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等额方式选出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学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过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6日第十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